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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慈善法》给志愿者保驾护航
更新时间:2016-04-22 16:51:19   来源:58寻人网   已浏览: 打印本页

  1、这是我国的第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搜索
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3、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4、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5、框定原则义务
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6、保障合法权益
对于投身慈善的志愿者,慈善法草案充分地关注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还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实施税收优惠
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税收优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瞩目。
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四条还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而对于外界关注的“税收优惠细化”问题,就有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及业内专家表示:税收优惠的条件、税种、税率等具体规定,宜由专门税收法律跟进。
8、激活慈善信托
最后的但又不容忽视的亮点,是慈善法草案专设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简单来讲,慈善信托可理解为一种“将慈善财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支配、保值增值,从而使更多资金注入慈善事业”的公益模式。
根据信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说,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不应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亲属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为整个慈善事业服务,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为了慈善事业的人士。通过信托,可以让慈善人士更为省心、有效地运用资产、投身慈善。这对于激活爱心人士的热情、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来说,无疑是有益的尝试。

慈善法草案中获得广泛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关于个人是否能够募捐,个人能否求助,社区内部或单位内部能否互济的问题。

  根据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也就是说,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同时,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慈善的宗旨是“有利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特意针对某一个人进行募捐。

  对此,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同时,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草案并不支持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

  近年来,网络上经常出现个人募捐信息,包括个人为身边朋友或陌生人发布募捐信息,个人转发他人募捐信息等,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这部法律立法原意是个人不能公开募捐。”阚珂进一步解释,个人募捐目前没有规范的管理、监督体制,近来,因为个人募捐而导致的纠纷并不少见。

  慈善法草案中获关注的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求助。个人求助指个人因为自身或亲属遇到困难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资产。阚珂表示,此类情况很难进行规范化制约,“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滥用善款等行为,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通过法律对其加以制约,也无法很好地维护捐赠人的权益。”因此,慈善法对于个人求助的态度是“不禁止,不调整”。

  第三种情况是在社区内部或单位组织内部开展互捐,阚珂表示:“这种情况是互济互助活动,通俗来讲就是‘抱团取暖’。”阚珂介绍,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活动,目前慈善法对于这类情况并没有明令禁止。

  总体而言,慈善法的宗旨是引导公众的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因为慈善组织可以纳入一个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范畴,使得公众的慈善活动有法可依。

  此外,根据慈善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看点

  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投资所得应全用于慈善

  慈善财产的使用直接关系到慈善活动能否实现其慈善目的,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同时,慈善法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此外,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另外,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慈善组织管理成本,草案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其他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上述原则制定。

  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将扩大

  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草案慈善信托一章首先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草案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同时,草案确定了受托人的范围,草案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此外,草案明确了受托人和监察人的义务。根据草案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收益人的权益。

  信息公开

  慈善组织应公开善款使用情况

  草案强化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草案要求,慈善信息公开应该真实、完整、及时。同时,草案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针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

  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图示制作/潘璠

  8个问答帮你快速了解慈善法草案

  问题一:慈善法草案所称的慈善活动包括哪些?

  答:慈善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问题二:慈善组织设立后就可以募捐吗?

  答:不可以。草案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众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问题三:慈善组织多年未开展慈善活动,可以吗?

  答:不允许。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因下列情形应当终止: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问题四: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你能分清吗?

  答:前者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问题五:哪些慈善组织有资格公开募捐?

  答:草案规定,依法登记或认定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众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问题六:慈善组织可以网上公开募捐吗?

  答:可以。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问题七:公务员遭遇“被捐款”怎么办?

  答: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就将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问题八: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包括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不捐怎么办?

  答: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有两种情形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中就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对于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文/本报记者 赵萌

  揭秘

  慈善法草案如何上会审议?

  作为一部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的国家大法,慈善法草案将在本次全国人代会上进行审议。

  慈善法草案上会要经过哪些流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向记者介绍,按照法律规定,草案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之前,要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目前,慈善法草案已经两次经过常委会审议,分别在2015年10月和2015年12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慈善法草案之后,常委会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慈善法草案向全国人大代表做说明。

  据悉,人大常委会在大会期间成立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议案组内的工作人员分散在35个代表团中,收集代表意见。代表审议结束之后,工作人员根据代表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形成一份慈善法草案修改稿,这份修改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法律委员会做出审议结果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主席团常务主席的意见修改之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提交给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提出意见修改之后,再印发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再次审议,根据这次审议提出的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提交大会,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最后表决。

  立法“上会”审议有哪些标准?

  去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今年慈善法草案也要“上会”,有记者表示疑问,哪些法律要“上会”审议,哪些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即可,是否有衡量标准?

  对此,阚珂表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同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阚珂说:“我们通常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常委会制定非基本法,但现在对什么是基本法,什么是非基本法,法律上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阚珂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且会期有限,代表大会对要审议的法律有所选择,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刑法典是刑法方面的基本法律,这些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果说有的法律比较紧急,还一定要等到每年一次的大会上去制定,这并不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

  代表如何提前了解草案内容?

  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应该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把草案发给代表,便于代表们提前了解并发表意见。

  阚珂介绍,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慈善法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今年1月11日,常委会将修改后的草案通过邮寄方式发给所有人大代表,同时,11日下午三点半,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了这个草案,人大网代表服务专区也有草案的电子版,“代表可以在纸质版草案还没有收到时,先查看电子版”。

  除此之外,常委会召集31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人大法制委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每省份4人来京,同时邀请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台联的代表共33家代表共同召开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为大家讲解慈善法草案。同时,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于1月14日左右前往珠海,向香港、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介绍慈善法草案。

  同时,各省分别组织对慈善法草案的集体阅读和讲解,并收集意见反馈给法工委进行研究,“我们也对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做了很多比较细节但又十分重要的修改。”

  文/本报记者 高语阳

  声音

  慈善组织公信力将得到提高

  近八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公益事业促进会副会长周森曾多次呼吁为慈善立法。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周森表示,随着慈善法即将出台,慈善组织公信力等方面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善提高。而对于慈善法的具体落实,因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还需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周森曾提出过“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拿出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的看法而广受关注,在他看来,规定公民在慈善事业中的义务,仍将是未来的趋势。

  做慈善时担心善款使用情况

  人大代表周森在8年前就提出慈善立法的建议。这期间,他也见证了中国慈善形势天翻地覆的变化。

  “慈善从环境到理念都需要改变。”在参与慈善事业的过程中,周森也发现在发展中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随着慈善组织的增加,“各自为政”的情况开始出现,而其中不少民间组织,还面临着身份“合法化”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企业家动辄几千万捐款的背后,是希望得到项目或政策上的照顾。“这就不是发自内心做慈善的表现了。”

  同时,周森以自己参与慈善时的经历举例,他在将钱捐给相关机构后,也会担心善款究竟被用在了哪些地方,是不是被实实在在地用完了。“因为管理不透明,慈善环境越来越受到伤害。”

  在周森看来,如今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组织钱款公示方面的相关要求,恰好能起到提高公信力的作用。

  所提建议在草案中有体现

  周森向北青报记者介绍,自己不仅多次提出关于慈善立法的建议,并且曾经两次参与全国人大慈善法草案的探讨工作。

  “这是一个开门立法的过程,即使普通老百姓也能来提建议。”参与其中后周森也感受到了各界对慈善立法的关注,他举例说,作为一部基本法,慈善法需要在全体大会表决通过,这也是一种重视的体现。

  在参与慈善法起草的过程中,除两次参与法工委组织的讨论外,周森也曾多次前往大别山等地的福利院、敬老院调研。让他高兴的是,自己提出过的强化慈善组织内部监督、规范慈善募捐行为以及提高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力度等建议,在草案当中都有了体现。

  另外,周森一直关注专业慈善队伍的建立,他坚持需要有专业人才加入,才能做好慈善事业中梳理关系、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工作。“即使是做义工,也是需要有相应护理知识的。”

  而在此次的慈善法草案中,在第六章“慈善服务”中,对进行培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日后完善时要涉及公民义务

  此前,周森曾提出过“每个人的工资必须要拿出一笔钱进行慈善公益”的看法,这一言论也曾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周森对北青报记者表示,实际上当时人们对他的言论有些误解,他的本意是工资的一部分进入慈善基金。“当达到这个收入水平时,也就进入这个阶段了。本人或者后代有困难时,都可以进行申请。”

  虽然本次公布的草案中还没有涉及到公民在慈善事业中涉及的具体义务,但周森认为,这仍然是将来的趋势,可能包括从个人理念到举措上的具体要求。“这是要在后慈善法时代完成的,一定会有相应的完善。”此外,周森还提及有些需要细化的问题。他以网络募捐举例,类似的善款由谁来监管,救助后剩余的钱款该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文/本报记者 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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